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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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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講習及參加國際研習。 四、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五、聘任國際級教練。 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及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 七、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八、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全國性體育團體可以向體育部申請補助,用於以下事項: 1. 參加國際運動賽會的教練和選手的選拔、培訓和參賽。 2. 建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者舉辦訓練營。 3. 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的講習,以及參加國際研習。 4. 舉辦全國性的運動賽會。 5. 聘任國際級教練。 6. 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收集國內外的運動資訊。 7. 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8. 傳承和發揚體育運動文化。 9. 設立體育運動文物館或陳列室。 10. 配合體育部的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和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例如,根據體育署官方網站上的資料,全國性體育團體可以向體育部申請補助資金以支持他們的國際比賽參與費用、訓練和選拔優秀運動員、舉辦國內的運動賽事、聘用國際級教練等等。這些補助可以幫助體育團體提升競技實力和推廣體育活動,以及保護和發揚體育運動文化。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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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