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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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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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指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是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體育團體。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體育團體符合這一定義,才能根據本辦法獲得經費補助。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體育團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那麼該團體就符合本辦法所定義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有資格申請經費補助。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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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