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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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 2.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3.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 4.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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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這意味著補助款項必須專門用於補助計畫的執行,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核定計畫有變更,則需要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執行。具體的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可以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相關資料可參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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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