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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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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2. 2.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3. 3.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4. 4.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准後,始得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這意味著補助款項必須專門用於補助計畫的執行,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核定計畫有變更,則需要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執行。具體的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可以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相關資料可參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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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