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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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性體育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視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 2.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 3.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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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根據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和其他相關事項,在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方面進行相應的措施。如果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則其保險範圍和最低保險金額如下: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另外,如果投保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則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萬元。 這些規定可參考以下資料: -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相關文件。 - 相關保險法規,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相關的投保案例或指導文件。 例如,依照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相關法規,受補助單位應投保的保險範圍和最低保險金額,可舉出一個投保案例,如某全國性體育團體根據補助辦法規定,投保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和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二百萬元。 同樣地,針對投保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的規定,可以參考健保法或相關保險法規進一步釐清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萬元的原因和依據。 以上資料可提供相關法規背景和實際案例,以便進一步釐清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中有關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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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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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