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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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計畫,其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除下列情形之收入及結餘,得免予繳回外,於計畫結案時有結餘者,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一、補助經費之利息收入。 二、特定體育團體經本部依法規考核前一年度會計及財務健全項目通過,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其他衍生收入之結餘。
- 2.前項第二款衍生收入之結餘應使用於推展體育,不得支用於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及其他非公益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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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8 條,受補助單位在運用補助經費時產生的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除了利息收入可以免予繳回外,如果活動收入超過實際支出的部分,需要按照原補助比率繳回結餘部分。 例如,某全國性體育團體收到政府補助3百萬元,根據補助比率,他們可以使用補助金額的80%來進行活動。在執行活動過程中,他們除了使用補助金額,還將剩餘金額存入銀行以產生利息收入。如果在活動結束後,他們的活動收入超過實際支出的部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他們需要按照原補助比率繳回超過部分的結餘金額。
- 按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公益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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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