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0 條
- 1.全大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舉重、射擊、拳擊、空手道、軟式網球、角力、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之競賽種類至多二種舉辦。
- 2.前項第一款必辦種類,其科目、項目,及第二款選辦種類與其科目、項目,由執委會依前項規定,就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世大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並考量下列各款因素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報本部核定後公告: 一、本部運動發展政策。 二、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 三、學校推展普及率。 四、具國際競賽奪牌潛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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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0條,全大運比賽與練習的場地、設備及器材,應符合各競賽種類的國際競賽規則。承辦學校應妥善規劃配置並且可以使用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提供的運動場地和設備。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比賽場地及設施需符合國際競賽規則。例如,如果舉辦籃球比賽,球場大小應符合國際籃球聯盟(FIBA)的規定,並配備符合標準的籃球框和設備。此外,如果承辦學校的場地無法滿足比賽需求,他們可以向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借用場地和設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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