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5 條
全大運舉辦期間,任何宣傳廣告、轉播攝影或其他相關活動,不得妨礙練習及競賽或表演活動之進行,並不得侵害運動員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5 條: 1. 全大運各競賽種類之裁判人員,分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委員、裁判長及裁判,由大專體總協調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全大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 根據這項條款,全大運的各項競賽需要裁判人員,包括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委員、裁判長和裁判。這些裁判人員應由大專體總和全國性體育團體在全大運舉辦前三個月共同擬定推薦名單,並由執委會從該名單中遴聘。 參考資料:臺灣大專體育總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裁判人員聘任作業準則 2. 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各競賽種類裁判人數,得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逾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賽裁判人數。 根據這項條款,裁判長和裁判應該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在競賽前三年內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各競賽種類的裁判人數可以參考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舉辦例行全國性競賽時的裁判人數,但不得超過最近一屆已舉辦或將舉辦的奧運、亞運和世大運的裁判人數。 參考資料:臺灣體育運動總會國家級裁判證辦法 3. 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國家 A 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根據這項條款,前項所提到的國家級裁判證指的是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的國家A級裁判證,且該證書仍在有效期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活動裁判之辦法 4. 大專體總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大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裁判人員時,得由執委會逕行聘任合格裁判人員擔任。該競賽種類無足夠之合格裁判人員時,得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大專體總和全國性體育團體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在全大運舉辦日的三個月前推薦裁判人員,則執委會可以直接聘任合格的裁判人員。如果該競賽種類沒有足夠的合格裁判人員,可以取消該競賽種類的比賽。 參考資料:臺灣大專體育總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裁判人員聘任作業準則 5. 大會裁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賽學校任何職務。 根據這項條款,大會的裁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賽學校的任何職務。 參考資料:臺灣大專體育總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裁判人員聘任作業準則 6.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者為限。 根據這項條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指的全國性體育團體,限於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團體。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網站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