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7 條
- 1.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 2.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 3.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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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7條的規定,對於運動競賽中有爭議的情況,可以提起申訴。申訴的處理方式依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如果各競賽種類的規則中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則依該規定進行處理。 二、如果前項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除了選手資格的疑義情況外,由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或技術委員會進行判定,並且其判定為最終決定。 三、如果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者是涉及到選手資格的疑義,則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進行判定,並且其判定也是最終決定。 以上所述的規定將根據具體的情況而適用,以確保運動競賽中的爭議能夠得到公平且正確的解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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