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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8 條

  1. 1.全大運各競賽種類,應置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委員、裁判長及裁判(以下併稱裁判人員),由大專體總協調全國性運動團體於全大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
  2. 2.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各競賽種類裁判人數,得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運動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賽裁判人數。
  3. 3.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特定運動團體發之A級裁判證或全國性運動團體依其章程核發之甲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4. 4.大專體總及全國性運動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大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裁判人員時,得由執委會逕行聘任合格裁判人員擔任。該競賽種類無足夠之合格裁判人員時,得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5. 5.大會裁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賽學校任何職務。
  6. 6.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全國性運動團體,以中華奧會承認者為限。
  7. 7.裁判長及裁判之工作規範,由執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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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的第18条规定,承辦學校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举办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的承办学校,必须对比赛场地、活动场所、参赛队职员、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以及观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外,承办学校还需要办理必要的保险。具体的安全措施和保险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安排。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运动会期间的安全,保护参与活动的各方利益,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个与此相关的例子是,承办学校可以采取安保措施,如设置安检通道、派驻专门的安保人员、设立急救站等,以确保比赛场地和活动场所的安全。此外,承办学校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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