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9 條
- 1.全大運優勝參賽學校、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規定如下: 一、錦標獎盃(獎牌):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 2.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參賽學校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
- 3.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至三隊(人):一名。 二、四隊(人):二名。 三、五隊(人):三名。 四、六隊(人):四名。 五、七隊(人):五名。 六、八隊(人):六名。 七、九隊(人):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八名。
- 4.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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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9 條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全大運的經費來源包括中央相關機關的分攤或補助款、承辦學校的自籌款、報名費收入、廣告費收入、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賽會冠名權收入、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個人、團體或機構的贊助及捐助、出售紀念物品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可能來自教育部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提供的經費支持。 - 承辦學校自籌款:由承辦學校自行籌措的經費。 - 報名費收入:來自參加運動會的學生報名費用。 - 廣告費收入:來自與運動會相關的廣告合作,廣告商支付的費用。 - 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來自轉播運動會的媒體支付的轉播權利金。 - 賽會冠名權收入:來自贊助商支付的冠名權費用。 - 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來自贊助商支付的相關品牌或標誌指定費用。 - 個人、團體或機構的贊助及捐助:來自個人、團體或機構的贊助或捐助款項。 - 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來自販售與運動會相關的紀念商品所獲得的收入。 - 其他收入:可能是其他與運動會相關的收入,但具體來源並未提及。 參考資料: - 教育部104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C43F1D26FD0AE9E4&s=D3C1C7B607D7A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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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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