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0 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競賽規程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國際競賽規則無規定者,除運動員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運動員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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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0條,承辦學校在全大運結束後應按以下規定進行報告和結算: 1. 承辦學校應在全大運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以書面和電子檔案的方式,向大專體總提交報告書,並在全大運結束後的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和報告書各三份,提交本部備查。 2. 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資料和文件,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 總統(或其代表)、本部部長和執委會主任委員的致詞資料。 - 組委會和執委會委員以及裁判人員的名單。 - 參賽學校的人員名單。 - 不同競賽種類、組別和項目的成績。 - 各校參賽人數的統計表。 - 不同競賽種類、組別和項目的參賽人數統計表。 - 不同競賽種類、組別和項目的破紀錄成績總表。 - 不同競賽種類、組別和項目的獲獎人數統計表。 - 組委會和執委會的會議紀錄和檢討會議紀錄。 - 檢討和建議。 - 其他本部指定的報告。 3. 大專體總在收到報告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印製一份送給參賽學校,並提交本部備查。 4. 就報告書、競賽資訊和全大運運動員的電子檔案的建立、儲存、管理和移交等事項,本部和大專體總分別進行整體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 以上解釋是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0條的條文內容進行的,參考了該條文以及可能的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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