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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辦學校應於全大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報告書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送大專體總,並於全大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
  2.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一、總統(或其代表)、本部部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名單。 三、參賽學校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各學校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組委會及執委會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 十、檢討及建議。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3. 大專體總收受前項報告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印製送參賽學校一份並報本部備查。
  4.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及全大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及移交等事項,由本部及大專體總分別統籌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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