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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1 條

承辦學校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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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承辦學校在籌辦運動會時,若能達到預期的成效,則本部會進行相應的獎勵辦理。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方式,將依據承辦學校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如果某一所學校負責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並且在籌辦過程中達到了預期的成效,例如順利完成各項籌辦任務、組織良好、場地與資源的運用得當等等,那麼根據該條規定,本部可以給予該學校相應的獎勵,比如經費補助、表揚狀等。 2.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的單位及人員,獎勵的辦理權限由承辦學校依據其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承辦學校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在籌辦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相應的獎勵措施。 範例:假設某一個學校舉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其中有一個部門或一位負責人在整個籌辦過程中表現優秀,做出了重要貢獻,例如負責場地佈置或資源調配等工作,那麼根據該條規定,承辦學校可以根據其相應的規定進行獎勵,如表揚、獎金等。 3.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參賽學校的職員和運動員的獎勵,將由各參賽學校根據其相應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各參賽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對參與運動會的職員和運動員進行相應的獎勵措施。 範例:如果某一所學校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並且在比賽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該學校可以根據相應的規定,對參與運動會的職員和運動員進行獎勵,如發放獎金、頒發獎狀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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