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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2. 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學校依其規定辦理。
  3. 參賽學校職員及運動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學校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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