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全大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大專校院承辦,承辦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與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協辦。
-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SportsFederation,FISU)認可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及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 組委會設置之單位及其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全大運籌辦事務之輔導。 二、運動競賽小組:全大運競賽事務之審理。 三、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全大運運動禁藥管制之執行。
- 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及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委由大專體總擬訂,報本部核定;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