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7 條
- 1.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 2.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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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7條的規定,承辦學校在舉辦一年前應組成執委會,負責規劃、籌辦和執行比賽等相關事宜。執委會的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的校長擔任,並且可以成立秘書處等組織來處理籌備事務。執委會的組織章程和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並報本部核定。 作為參考資料,『元智大學舉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台北場次』一文提到,元智大學在舉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時,成立了執委會來負責籌辦和執行比賽。執委會的主任委員是元智大學的校長,並且設立了秘書處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這符合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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