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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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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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的選手在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然而,如果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共同協商,可以選擇參加其他運動賽會,則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是為了解決運動賽會參賽選手時間重疊的問題而訂立的。它明確了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的選手在時間衝突時應優先參加奧運會或亞洲運動會。但如果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共同協商並決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則可以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 - 國家體育代表隊參賽時間重疊處理辦法(教育部)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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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