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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25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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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種運動賽會:指國際各種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單項運動競賽(以下簡稱國際賽會)及國內各種綜合性運動賽會或單項運動競賽。 二、賽會時間:指各種運動賽會之賽前培訓及參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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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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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預定參加或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其他活動之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排完成,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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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應報本部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