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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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嗣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應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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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文本,無法判斷是否有涉及到「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第 5 條」。
- 第三條條文
- 嗣名詞
-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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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