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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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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應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文本,無法判斷是否有涉及到「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第 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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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嗣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