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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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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慰問金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領受權人自短期失能診斷、身心障礙鑑定或死亡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送由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函轉本部核定發給。
  2. 2.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消滅之日起重行起算。
  4. 4.旅居國外之選手或隊職員,無法回國接受短期失能診斷或身心障礙鑑定者,得檢具國外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慰問金的申請程序: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其領受權人在確定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需要提供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通過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發給慰問金。 範例: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的培訓選手在培訓期間因事故導致短期失能,該選手需要在短期失能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相關的短期失能診斷文件,然後通過所屬的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發給慰問金。 2. 補足慰問金的申請程序: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如果需要補足慰問金,則申請程序與第一項的規定相同,但是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的日起辦理。 範例: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的隊職員在培訓期間因培訓活動的加重結果導致短期失能,該隊職員需要在加重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相關的短期失能診斷文件,然後通過所屬的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足慰問金。 3. 申請期限延長情況: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則申請期限將從原因消滅之日起重新計算。 4. 國外選手或隊職員的申請程序:如果選手或隊職員在國外無法回國接受短期失能診斷或身心障礙鑑定,則可以提供國外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範例:如果一位在國外參賽期間遭受傷害的國家代表隊的選手無法回到自己國家接受短期失能診斷,該選手可以提供國外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然後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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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 7 條規定:「慰問金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領受權人自短期失能診斷、身心障礙鑑定或死亡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