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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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慰問金的申請程序: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其領受權人在確定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需要提供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通過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發給慰問金。 範例: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的培訓選手在培訓期間因事故導致短期失能,該選手需要在短期失能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相關的短期失能診斷文件,然後通過所屬的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發給慰問金。 2. 補足慰問金的申請程序: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如果需要補足慰問金,則申請程序與第一項的規定相同,但是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的日起辦理。 範例: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的隊職員在培訓期間因培訓活動的加重結果導致短期失能,該隊職員需要在加重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相關的短期失能診斷文件,然後通過所屬的特定體育團體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足慰問金。 3. 申請期限延長情況: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則申請期限將從原因消滅之日起重新計算。 4. 國外選手或隊職員的申請程序:如果選手或隊職員在國外無法回國接受短期失能診斷或身心障礙鑑定,則可以提供國外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範例:如果一位在國外參賽期間遭受傷害的國家代表隊的選手無法回到自己國家接受短期失能診斷,該選手可以提供國外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然後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 慰問金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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