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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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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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8條,所需經費將由相關部門編列預算支應。 這表示在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或隊職員提供慰問金時,相關部門必須事先進行預算編列,確保有足夠的經費可供支應。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提供慰問金的財政可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選手或職員在受傷或死亡後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援。 參考資料: - 國家體育事務委員會. (2021).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取自 https://www.sports.moi.gov.tw/content/files/rule/108%E5%B9%B40130+%E5%9C%8B%E9%9A%9B%E4%BB%A3%E8%A1%A8%E9%9A%8A%E5%9F%B9%E8%A8%93%E9%81%B8%E6%89%8B%E5%8F%8A%E9%9A%8A%E8%81%B7%E5%93%A1%E5%9B%A0%E5%9F%B9%E8%A8%93%E6%88%96%E5%8F%83%E8%B3%BD%E8%87%B4%E7%9F%AD%E6%9C%9F%E5%A4%B1%E8%83%BD%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6%88%96%E6%AD%BB%E4%BA%A1%E7%99%BC%E7%B5%A6%E6%85%B0%E5%95%8F%E9%87%91%E8%BE%A6%E6%B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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