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 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進行制定的。這表示該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國民體育法的相關規定。國民體育法是中華民國的一項法律,目的是促進國民的體育運動,保障國民的體育權益。具體來說,根據該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的資格檢定辦法由相關單位制定,用於評估個人是否具備擔任指導員的資格。所以,這個法條的制定是為了確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的資格檢定工作能夠符合國民體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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