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 條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之分級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 一、初級指導員: (一)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 (二)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 (三)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中級指導員: (一)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 (三)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高級指導員: (一)執行前二款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前二款初級與中級指導員之訓練及輔導。 (三)擔任健身中心之經營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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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分為初級指導員、中級指導員及高級指導員,並且各有不同的執行業務範圍。 1. 初級指導員: - 可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 - 可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 - 可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的體適能活動。 2. 中級指導員: - 可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的業務。 - 可擔任健身中心的體適能指導員。 - 可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的體適能活動。 3. 高級指導員: - 可執行前二款初級及中級指導員的業務。 - 可擔任前二款初級與中級指導員的訓練及輔導。 - 可擔任健身中心的經營及管理。 以上範例的參考資料為「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該法規經行政院核定定案並於2011年11月9日公布實施。該法規的目的在於明確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各級的分級及執行業務範圍,以保證體適能指導員具備相對應的能力與知識,並提供適當的指導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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