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員證書毀損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當指導員證書遭到毀損或遺失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向主辦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可參考資料為"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