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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0 條

指導員證書毀損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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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當指導員證書遭到毀損或遺失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向主辦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可參考資料為"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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