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1 條
指導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指導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體適能指導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應隨時觀察受指導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受指導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應定期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活動。 三、受指導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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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了指導員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的事項。首先,指導員在執行體適能指導工作時,應專職執行,不得同時間從事其他工作。其次,指導員應隨時觀察受指導者的身心狀況和情緒反應,並做出適當的處理。最後,如果受指導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指導員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並在事故發生後的三小時內通報當地政府。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來源,為「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該法規針對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的資格標準及執行工作的相關事項做出規範。此法規為行政法規,由主管機關根據職權所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該法規的第11條中,明確規定了指導員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的倫理規範和義務。例如,指導員在工作時間內應專職從事體適能指導工作,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以確保工作專注且有效。此外,指導員還有觀察受指導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的責任,並做出適當的處理,保護受指導者的權益和需求。最後,如果發生重大事故,指導員必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及時通報當地政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指導員的專業操守和責任,並保障受指導者的安全和權益。 參考資料: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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