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2 條
指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合法取得指導員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指導員,怠忽職守致學員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指導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學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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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指導員資格可能會被廢止的情形有以下五種情形: 1. 合法取得指導員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範例:如果某指導員在取得資格後被發現有與第四條規定相悖的情況,例如在工作期間使用違禁藥物,則其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2. 擔任指導員期間,怠忽職守導致學員失蹤或死亡。 範例:如果某指導員疏於監管學員,導致學員在體能訓練中失蹤或死亡,則其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3. 轉讓、出借或出租指導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範例:如果某指導員將自己的指導員證書轉讓、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則其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4. 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範例:如果某指導員違反了前面的規定,情節嚴重,例如多次違反訓練安全規定,則其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學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範例:如果某指導員被認為有可能因身心狀況不佳而對學員造成傷害,經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查小組認定後,該指導員的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以上答案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進行解釋,該資料係依據台灣教育部官網公布之《國民體格健康測驗實施要點》進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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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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