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指導員;已取得指導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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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法規資料,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規定了一些犯罪情形,如果一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並且經判刑確定,則不能擔任指導員,如果已經取得指導員資格,則會被撤銷資格。 根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法條,以下是每項情形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指指導員犯有刑法中的妨害風化罪章所列的犯罪行為,例如販賣或傳播淫穢物品、提供卖淫場所等。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指指導員犯有刑法中的殺人罪章所列的謀殺、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指指導員犯有刑法中的傷害罪章所列的蓄意傷害、重傷害等犯罪行為,但過失傷害不包括在內。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指指導員犯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列的遺棄行為,例如遺棄無辜嬰兒。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指指導員犯有刑法中的妨害自由罪章所列的綁架、監禁等犯罪行為。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指指導員犯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性侵害犯罪,例如性侵害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等。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指指導員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涉及其他毒品犯罪行為。 以上提供的解釋和相關範例是依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立法定義,作為對所引用法條的釋義和解釋。我使用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文字內容,並且根據最新的版本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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