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導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申請指導員資格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以下文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要求的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無違反前條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例如,申請人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證明自己的身份。此外,申請人還需提供符合第三條資格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具備擔任指導員的相關資格。最後,申請人還需要提供一份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確認自己在過去的行為中沒有違反相關法規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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