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 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二、優秀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三、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輔導參與國訓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 2.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國訓中心辦理前項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按照以下措施進行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輔導: 1. 特優運動選手:根據前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以及第6款,直接輔導他們擔任國訓中心的運動教練,或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的甄選措施。 2. 優秀運動選手:根據前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以及第6款,直接輔導他們擔任國訓中心的運動教練,或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的甄選措施。 3. 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根據前條第1項第6款,輔導他們參與國訓中心運動教練的甄選措施。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國訓中心來執行上述事項。 例如,一位特優運動選手可以直接被輔導擔任國訓中心的運動教練,或者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的甄選過程,這樣就可以提供他們就業的機會和支援。同樣,優秀運動選手和優良運動選手也可以受到相應的輔導和支援。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把這些工作委託給國訓中心來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