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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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措施如下: 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二、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 三、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且持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優先輔導擔任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不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遴選規定之限制外,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四、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並給予補助費用。 五、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六、具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逕予輔導擔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參與其辦理之運動教練甄選。
- 2.前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前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函請勞動部,以優先提供訓練名額辦理;其職業訓練費用由個人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覈實補助,並發給訓練生活津貼。 三、前項第五款: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申請中小型運動服務業相關之創業貸款,或向金融機構申貸經濟部辦理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其利息補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前項第六款:由國訓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與甄選者,按運動選手之專業成就計分;其錄取資格有效期間至多二年。 (二)逕予輔導擔任運動教練,或經前目甄選及訓練合格通過者,均由國訓中心聘任,並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至特定體育團體任職。 (三)相關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待遇、服勤、考核、獎懲、其他權利義務及應遵行事項,由國訓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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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辦理以下就業輔導措施: 1. 申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的輔導。 2. 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分發任教職位。 3. 優先輔導具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且持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的人,擔任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4. 提供職業訓練並給予補助費用。 5. 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6. 輔導擁有特定體育團體核發的各級教練證書的人擔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動教練,或參與該中心舉辦的運動教練甄選。 辦理方式如下: 1. 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2. 第四項的措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函請勞動部優先提供訓練名額,如果個人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補助實際費用並發放訓練生活津貼。 3. 第五項的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申請中小型運動服務業的創業貸款,或向金融機構申貸經濟部辦理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根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第六項的措施由國訓中心辦理以下事項: - 根據運動選手的專業成就計分,參與甄選,錄取資格有效期間最多為兩年。 - 直接輔導擔任運動教練,或經過甄選及訓練合格通過的人,由國訓中心聘任並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在特定體育團體任職。 - 相關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待遇、服勤、考核、獎懲、其他權益義務和遵行事項由國訓中心制定。 參考資料: -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45231)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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