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已取得運動教練資格者,應予撤銷: 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引用相關法條或裁決書內容,因為這段資料並未提及該特定法條或裁決書的內容。由於不能提供關聯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逐條釋義並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請您在未提供相關法條或裁決書的情況下,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確切問題。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