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