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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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審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2.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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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6條,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部門。具體要求包括:1) 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的影本;2) 提供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七所規定資格的證明文件;3) 提供申請前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申請書或提交的文件有需要補正的情況,主管部門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申請則不受理。 參考資料: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32)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的人在申請書中未提供完整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主管部門會通知他/她在一定期限內補交該文件,如果這個人未能按時完成補正,則申請不會被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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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