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2.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