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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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 2.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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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 1. 資格審定審議會的組成:審議會由11至15名委員組成,這些委員可以是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或者是機關代表。審議會的成員由本部(運動教練資格審查部門)聘任或派遣兼職。 2. 性別平等要求:根據第2條規定,審議會的委員中,至少要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是同一性別的委員。 論述參考資料: 這些法規來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的版本可以在教育部的官方網站上找到。這些法規是專門為了確保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能夠公平透明地進行而制定的。根據這些法規,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必須成立一個審議會,並且要求其中的成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同時,為了確保性別平等,審議會的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定比例的委員是同一性別。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能夠公正合理地進行,維護運動教育的品質和水平。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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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