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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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8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 根據這項條文,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申請人在審定結果出來後,是否通過都應該收到通知。如果申請人通過審定,將會獲得一份由本部發給的運動教練證書。如果未通過審定,申請人可以提出複查申請。 2.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申請人想要進行複查,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十四天內填寫複查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向本部進行申請。複查的次數只限一次,逾期將不予受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最新版本為何年何月何日的修正或發布。根據此法規,針對申請運動教練資格的申請人,審定結果必須通知申請人,並且在通知書收到後的十四天內,有權提出複查申請。複查的次數只限一次,逾期則不予受理。
- 審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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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