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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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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
  2. 2.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8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 根據這項條文,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申請人在審定結果出來後,是否通過都應該收到通知。如果申請人通過審定,將會獲得一份由本部發給的運動教練證書。如果未通過審定,申請人可以提出複查申請。 2.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申請人想要進行複查,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十四天內填寫複查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向本部進行申請。複查的次數只限一次,逾期將不予受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最新版本為何年何月何日的修正或發布。根據此法規,針對申請運動教練資格的申請人,審定結果必須通知申請人,並且在通知書收到後的十四天內,有權提出複查申請。複查的次數只限一次,逾期則不予受理。

  • 審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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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8 條規定:「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申請人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