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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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第四條運動教練類別、級別及運動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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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9條,規定運動教練證書上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運動教練的類別、級別及運動種類。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運動教練名叫張大明,生於1990年1月1日,他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A123456789,他持有田徑運動教練的資格,且級別為一級,那麼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他的運動教練證書上應該記載姓名張大明,出生年月日是1990年1月1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A123456789,而運動教練的類別為田徑,級別為一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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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