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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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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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運動教練證書遺失、毀損或其中的登載事項發生變更,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參考資料: 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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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