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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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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廢止
運動教練之資格: 一、有
第五條
各款情形之一。 二、擔任運動教練,怠忽職守致選手失蹤或死亡。
運動教練經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始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
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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