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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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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經撤銷廢止其資格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教練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運動教練的資格被撤銷或廢止,教育部應該通知他們在限期內繳回運動教練證書。如果在屆期內沒有繳回證書,教育部便會將其註銷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運動教練因犯了某些倫理或道德上的問題,被學校撤銷了他的資格,根據這個規定,教育部會寄信通知這位運動教練,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繳回他的運動教練證書。如果他沒有按時繳回,教育部會將他的資格註銷掉,使他無法再擔任運動教練的職位。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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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運動教練經撤銷或廢止其資格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教練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