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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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3條,運動教練資格經審定通過、撤銷或廢止時,教育部應該公告相關名單,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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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