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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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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賭博罪經判刑確定或偵查中交保之人員。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六、依法經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權。 八、受民法規定之監護、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 十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該不得申請審定期間。 十二、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3條,績優運動選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申請就業輔導,若已經輔導者則應予以撤銷: 一、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因犯內亂罪、外患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因貪污行為犯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犯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涉及運動賭博,並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且經判刑確定或偵查中交保之人員。 五、 犯罪行為不屬於前述四款,但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六、 根據法律,被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 被剝奪公權,且尚未復權。 八、 根據民法所定之監護、輔助宣告,且尚未撤銷。 九、 因案件而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相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 十一、 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五條列舉之情形之一者,在該期間內不得申請審定。 十二、 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不適任教師注意事項第4點 根據不適任教師注意事項第4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輔導無改進成效,與採取輔導措施之效果不佳,應予以撤銷輔導: 1. 根據學校或調查小組的調查確認,啟動輔導機制後,教師拒絕接受輔導。 2. 根據學校或調查小組的調查確認,啟動輔導機制後,教師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免輔導計畫的實施。 3. 根據學校或調查小組的調查確認,啟動輔導機制後,教師在輔導期間未能達到三分之二出席輔導會議,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被調查小組認定態度消極的情事。 4. 在同一事由經過輔導期並經調查小組審議,認定有改進成效後的三年內再次發生相同情事。 牽涉到教師評審的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規定,可以彼此參照。根據該條規定:若教師涉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按照步驟進行認定,始視為適法。根據不適任教師注意事項第4點,不適任教師的輔導期限視情況有所調整,但最長不可超過一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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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