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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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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 一、特優運動選手: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者。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一名者。 (三)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二、優秀運動選手: (一)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二)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第三名者。 (四)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五)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六)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田徑、游泳、體操前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七)世界運動會:獲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優良運動選手: (一)奧運:取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 (二)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四名至第八名,或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 四、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 (一)奧運:取得田徑參賽資格,或游泳達B標以上之未參賽者。 (二)亞運:取得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績優運動選手分為特優運動選手、優秀運動選手、優良運動選手和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四個分類。以下分別針對每一分類進行解釋: 一、特優運動選手: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運:獲得田徑、游泳、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者。 -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運:獲得田徑、游泳、體操第一名者。 - 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二、優秀運動選手: - 奧運:獲得田徑、游泳、體操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 亞運:獲得田徑、游泳、體操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 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二名、第三名者。 - 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 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田徑、游泳、體操前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優良運動選手: - 奧運:取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 - 亞運:獲得田徑、游泳、體操第四名至第八名,或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 四、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 - 奧運:取得田徑參賽資格,或游泳達B標以上之未參賽者。 - 亞運:取得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 以上解釋的來源是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本文的第2條,其中包含了各項運動競賽對於選手的名次要求,以及相關的國際和地區性組織層面的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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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 一、特優運動選手: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