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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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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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2項,體育選手在退役後有權獲得就業輔導。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績優運動選手在退役後順利就業,以確保他們的生計和社會適應能力。根據辦法的規定,相關機構和組織應該提供適當的輔導和支持,以幫助這些選手在退役後找到合適的職業和工作機會。這將有助於提高選手的就業和生活狀況,並為他們在運動生涯結束後的轉型過程中提供支持和幫助。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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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