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