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以下法條的釋義: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4 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 這條法條指出,在考核年度內,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在獲得獎勵和懲罰之後,仍然有一次以上的記錄為一大功以上的情況,則不能考得未達七十分的成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根據這條法條,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在獲得獎勵和懲罰之後,仍然有一次以上的記錄為一大過以上的情況,則不能考得七十分以上的成績。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依據這條法條,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因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到申誡以上的懲罰,則不能考得八十分以上的成績。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根據這條法條,如果專任運動教練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的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而受到申誡以上的懲罰,則不能考得八十分以上的成績。 這些法條的資料來源是根據台灣教育部的公告和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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