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條資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如下: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由審委會初核,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得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解釋:根據此條規定,在各級學校中,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由審委會進行初步審核,然後提交校長進行覆核。如果校長對審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可以對考核結果進行變更,同時在考核案件內註明相關事實和理由。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解釋:根據此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年終考核和其他成績考核結果,應在學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各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3. 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結果,各該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如認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解釋:根據此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在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結果中,如果對結果有疑義,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細說明事實和理由,或重新進行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調卷或派員進行查核。如果確認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可以直接進行改核,並說明改核的理由。 參考資料: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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