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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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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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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
核
經
核定
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
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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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聘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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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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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訓練及進修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待遇、福利及申訴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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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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