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經核定後,學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考核的專任運動教練。這封通知書應該附有考核結果的理由,同時也應該提供不服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例如,如果某位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被評為不符合標準,學校需要給予該教練書面通知,說明為何未能達到標準,並說明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關於平時考核之獎懲令的相關內容。根據這項規定,平時考核的獎勵或懲處指示應該附有理由,同時也應該提供不服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專任運動教練被給予了一項懲罰,學校應該將懲罰的理由一同附在相關文件上,並提供教練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前兩項所提到的考核事項應由原辦理學校作為考核機關進行。但如果主管機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了改核,那麼考核事項就應由該主管機關作為考核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被主管機關改核,那麼考核事項就由主管機關負責進行。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逐項釋義的解析,並搭配合適的範例,以解答關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6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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