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分數要求: - 分數在80分以上的,除了晉升薪資等級或年功薪資等級一級之外,還要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一次性獎金。如果已經達到年功薪資等級的最高級別,則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兩倍獎金。 - 分數在70分以上但不滿80分的,晉升薪資等級或年功薪資等級一級,並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一半獎金。如果已經達到年功薪資等級的最高級別,則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一個半倍獎金。 - 分數未達70分的,保持原薪資水平。連續三年考核成績未達70分的,根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可以解聘或不續聘。 2. 另外進行的成績考核: - 在第1項前款中達到80分以上的,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一次性獎金。 - 在第1項前款中達到70分以上但不滿80分的,給予該月薪資總額的一半獎金。 3. 薪資總額計算: - 所謂薪資總額是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的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的總和。 - 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付的為準。 - 如果在考核年度內由於職務異動而導致薪資減少,則考核獎金中的各種加給應根據任職月數的比率進行計算。 針對專任運動教練的成績考核,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學校應建立相關的考核機制並給予相應的獎勵,最終的考核結果應由學校校長審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考核的教師。這些程序和規定旨在確保考核的公正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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