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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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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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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
核
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 一、嘉獎一次,增一分;
申誡
一次,減一分。 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
專任運動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
主管機關
定之,並應於
核定
之年度內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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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聘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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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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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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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訓練及進修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待遇、福利及申訴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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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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