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的平時考核獎懲計分方式、獎懲之間的抵銷機制,以及獎懲報核程序的期限。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嘉獎一次可以增加一分,申誡一次可以減少一分;記功一次可以增加三分,記過一次可以減少三分;記大功一次可以增加九分,記大過一次可以減少九分。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獎懲可以在同一學年度內相互抵銷,增減分數的計算應受到第31條第2項關於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的限制。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獎懲報核程序的期限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並且應在核定的年度內進行審核。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獎懲事項規定》(教育部公告第99年10月20日)第28條第1項,嘉獎、記功和記大功可以根據教師的貢獻程度給予不同的分數,記過和記大過也可以根據教師的失職程度給予不同的減分。 例如,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在一個學年度內獲得嘉獎兩次,每次增加一分,記功一次,增加三分,記過一次,減少三分,則根據該規定,他的平時考核獎懲的分數是正二分(2-3)。 參考資料: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96 2. 教育部公告第99年10月20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獎懲事項規定》: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1487CBA85166501E&sms=A0DFEC3C08DA27FA&s=A202218E4E132B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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