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 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2.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
  3. 專任運動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核定之年度內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