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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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之競賽種類,分下列二類: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等二種。 二、選辦種類:由主辦單位自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競賽運動種類中,選定六至十種辦理。 前項競賽種類之項目,以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之競賽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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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0 條,大運會的競賽種類分為兩類:必辦種類和選辦種類。必辦種類包括田徑、游泳等二種項目。選辦種類則是由主辦單位從亞洲運動會、奧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世界大專學生單項運動錦標賽的競賽項目中,自行選定六至十種項目辦理。在選辦種類中,競賽項目的選定以亞洲運動會、奧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世界大專學生單項運動錦標賽的項目為限。 根據資料,大運會的競賽種類根據主辦單位從亞洲運動會、奧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世界大專學生單項運動錦標賽中自行選定。例如,主辦單位可以選擇從亞洲運動會中選定田徑的項目來辦理大運會的田徑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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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