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大運會所需經費,除由主辦單位編列年度預算及申請補助外,得以下列方式籌募之: 一、報名費收入。 二、入場券及紀念品出售收入。 三、廣告、廣播、電視轉播或攝製權利金。 四、捐助。 五、其他經籌委會核定之收入。 前項籌募方式、項目、標準及徵信方式,由主辦單位併申辦計畫書報本會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9條,大運會的經費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籌募: 1. 報名費收入:參加運動會的大專院校需要支付報名費,這些費用將用於籌措經費。 2. 入場券及紀念品出售收入:運動會期間,入場觀眾需要購買入場券,並且有可能購買相關紀念品,這些收入也可以作為經費來源。 3. 廣告、廣播、電視轉播或攝製權利金:主辦單位可以透過出售廣告位、轉播或攝製權利來獲取經費。 4. 捐助:主辦單位可以向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募集捐款作為經費。 5. 其他經籌委會核定之收入:主辦單位可以經過籌委會的審核,獲得其他收入來源。 這些籌款方式、項目、標準以及徵信方式,需要由主辦單位提交計畫書申請並經過核定。這些資訊可參考運動會舉辦準則第9條的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