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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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應於大運會舉辦一年前成立大運會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籌委會)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應包括: 一、主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競技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主管。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舉辦競賽種類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中華民國國軍體育總會秘書長。 八、舉辦之競賽種類全國各單項協會秘書長。 九、其他:由主辦單位依事實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委會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主辦單位得成立大運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並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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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8條,主辦單位在舉辦大運會前一年成立籌備委員會,並明確了籌委會的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辦單位首長、競技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教育部體育主管、大專體總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舉辦競賽種類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中華民國國軍體育總會秘書長、舉辦競賽種類全國各單項協會秘書長,以及其他因事實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的人員。 此外,籌委會的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也可以成立籌備處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分組辦事,其中的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大運會的籌備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保證各相關單位的參與和貢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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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