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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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之競賽規程及各種技術手冊,由主辦單位會同大專體總及有關全國單項協會參照國際賽會規則擬訂,併同所用規則,提請籌委會審議並報本會核備後,於活動比賽前一年公布之。 籌委會為審議前項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應設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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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大運會的競賽規程和技術手冊由主辦單位會同大專體總和相關的全國單項協會根據國際賽會規則擬訂,同時提請籌委會審議並報本會核備,公布時間是在活動比賽前一年。 根據這條規定,主辦單位應該和相關的體育組織一起制定大運會的競賽規則和技術手冊,這些規則和手冊應該參照國際賽會的規定。制定完畢後,必須提交給籌委會審議,並報本會核備,最後在比賽前一年公布。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要舉辦乒乓球比賽。主辦單位必須參考國際乒乓球協會的規則,並依據該規則制定比賽規則和技術手冊。然後,他們將這些規則和手冊提交給籌委會審議,並向本會報備。最終,在比賽前一年,他們將公布這些規則和手冊,以便參加比賽的大學生和教練們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和遵守這些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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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